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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上海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2.从事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另行颁布)。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3.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先进技术水平。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性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6.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出口创汇的先进技术产品。
   7.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8.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9.具有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10.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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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指南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材料

  1. 项目认定申请书:包括项目单位概况、项目基本情况、转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及技术特点、应用领域及目标等,还包括项目转化的必要性、转化内容、市场前景预测、目标规模、资金筹措、企业、法人概况、建设期限、经济效益预测。
   2. 有关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意见等或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实用情况等(凡属医药项目,需备有新药证书或二期临床试验批文);项目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先进技术企业证明、上年度项目单位财务报表的复印件(以上若无可免)。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须经国家和市科委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结论)。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利用国内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
   2. 在引进国外成果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并形成新技术、新产品;
   3. 引进国外尚未转化的高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
   4. 自行研制开发并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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