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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1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及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根据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总体部署,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通过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予以引导和支持,现将2011年度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集及截止时间

  2011年度创新资金第一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30日,区县科委推荐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日;第二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10日,区县科委推荐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15日。

  二、项目类型及资助金额

  上海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创新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上海市创新资金与区县财政支持资金共同组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的地方支持资金。企业先申报创新资金,获得创新资金立项支持的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

  (一)创新项目

  1.初创期企业创新项目,创新资金支持金额不低于20万元,其中:市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一般为10万元;区县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低于10万元。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金额一般为50万元。

  2.成长期企业创新项目,创新资金支持金额不低于30万元,其中:市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一般为15万元,区县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低于15万元。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重点创新项目

  重点创新项目,创新资金支持金额不低于60万元,其中:市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一般为30万元;区县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低于30万元。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金额为100万-200万元。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2011年度第一批创新资金项目

  请根据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公布的《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须知》和《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2011年度第二批创新资金项目

  请根据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公布的《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须知》和《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三)申报条件特别提醒

  上述《申报须知》和《项目指南》未公布前,请参照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公布的《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须知》和《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准备申报资料。

  四、项目申报材料

  1.电子申报资料:在“网络工作系统”上由企业网上提交。

  2.书面资料

  (1)网上提交后打印的PDF文件(企业正式版)申报资料;

  (2)相关附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a)申报2011年度第一批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8年度、2009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原件(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申报重点创新项目的企业须增报2006年度、2007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

  b)申报2011年度第二批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9年度、2010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原件(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申报重点创新项目的企业须增报2007年度、2008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

  c)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③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按《项目指南》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④可以说明企业情况的其它有关附件材料。

  ⑤相关附件特别提醒:

  a)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8个月以内的申报企业,只需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以及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b)审计报告必须提供一份由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的原件;

  c)相关附件按申报资料中第八部分附件目录顺序整理,每页标注页码(起始页码为1)。附件目录也应标注页码。

  (3)经区县科委认证的注册资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注册承诺书、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

  五、注意事项

  (一)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企业根据申报项目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项目类型申报;未列入重点创新项目立项的项目,不作为创新项目立项;已获得过重点创新项目支持的企业,不再受理其项目。

  (二)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上海市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验收后再申报。

  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可申报新项目;验收结论为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报新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三)企业认真核对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所缺部分,均视同为企业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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